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编外用工管理,保障学校工作有序开展,维护编外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校所有编外人员,包括合同制、劳务派遣制等非在编工作人员。
第二章 岗位职责与日常管理
第三条 岗位职责
1. 编外人员须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保质保量完成学校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服从临时分配的与岗位相关的其他任务。
2. 岗位设置以辅助性、临时性事务为主,严禁超范围使用编外人员,岗位数量需经学校审批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四条 考勤管理
1. 严格执行学校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请假需提前审批并提交证明材料(病假需公立医院证明)。
2. 考勤结果与续聘挂钩,每月考勤表由校务办公室提交校长室审核。
第五条 纪律要求
1.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包括安全规范、保密规定、职业道德等,不得损害学校利益或声誉。
2. 严禁违规操作或擅离职守,因违规引发事故的,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章 培训与发展
第六条 岗前培训
1. 新聘编外人员须接受岗前培训,内容包括校规校纪、岗位技能、安全规范等,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 能力提升
1. 学校定期组织业务培训,编外人员须积极参与,培训结果纳入年度考核参考。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八条 绩效考核
1. 考核内容包括工作业绩、协作能力、临时任务完成情况等,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档。
2. 年度考核优秀者优先续聘并给予奖励;不合格者经培训或调岗仍不胜任的,依法解除合同。
第九条 奖惩机制
1. 对表现突出者给予表彰或奖金奖励;对违纪违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经济处罚或解除合同。
第五章 薪酬与福利
第十条 工资标准
1. 薪酬不低于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按主管部门相关政策执行,试用期工资按合同约定的80%发放。
2. 依法缴纳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学校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 福利保障
1. 享受法定节假日、婚丧假等权利,因工负伤或患病按国家规定执行医疗期待遇。
第六章 退出机制
第十二条 合同解除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学校可依法解除合同:
1. 合同期满不再续聘;
2.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3. 严重违反校纪校规或劳动纪律;
4. 年度考核不合格且调岗后仍不胜任。
第十三条 离职交接
离职前需完成工作交接,归还学校财物,结清费用,未妥善交接者暂缓办理离职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校人事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本制度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